浙江六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义***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2民初8140号 原告: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廿三里街道下***民路151号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义***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廿三里街道中新西街25号4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东(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 被告:***,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 被告:浙江六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东和乡***村东一自然村(老乡政府内3楼304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义***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六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6月7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义***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4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义***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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