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黔顺安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省博雅文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402民初2339号
原告:顾兴林,男,1968年09月20日生,汉族,贵州安顺,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原告:唐光富,男,1970年08月02日生,汉族,贵州安顺,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频,贵州韬励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杰,贵州韬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贵州省博雅文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90MA6DM8CY69。
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开发区星火路与经三路交叉口东南侧。
法定代表人:张惠子,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贵州中黔顺安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90MA6E952U1X。
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果树大街黔中商贸城物流中心第一幢13单元1层7号。法定代表人:陈忠松,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如芹,女,1991年09月0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系公司员工。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张勤,男,1962年3月31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贵州住贵州省安顺市开发区。
第三人:李才凤,女,1972年9月1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贵州省安顺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光富、顾兴林与被告贵州中黔顺安建设有限公司、贵州省博雅文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张勤、第三人李才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光富、顾兴林截止目前未按规定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按规定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同时该案也不属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不交案件受理费的案件。
本院认为,本案不属于不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案件,原告唐光富、顾兴林也未按照规定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原告唐光富、顾兴林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唐光富、顾兴林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宗 星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徐丹丹
书 记 员  姜俊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