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402执保591号
本院依法受理申请人安顺市东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1)黔0402财保94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保全被申请人贵州中黔顺安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一案。现将保全情况告知如下:
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中黔顺安建设有限公司在安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街支行,账号:82×××24银行存款人民币1003.87元,经该行反馈,被冻结账户余额不足,已进行额度冻结,上述账户冻结期限一年。
综上,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本案部分保全。至此,本案现已结案。对尚在保全期限内的上述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不申请或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