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广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兰州盖博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81财保125号

申请人:四川广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小汉镇小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689907891J。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波,四川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兰州盖博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250号时代广场1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0767760089。

原告四川广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州盖博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广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或者查封被申请人的财产239273.91元,担保人阳运佳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广汉市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川(2019)广汉市不动产权第××号】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广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兰州盖博园林景观有限公司财产239273.91元;

二、依法查封担保人阳运佳所有的位于广汉市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川(2019)广汉市不动产权第××号】。

案件申请费1716元,由申请人四川广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梦茹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友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