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81民初2231号
原告:四川广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良俊,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叶波,四川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
原告四川广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诉前调委派调解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四川广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先行撤回起诉。本院向原告发出诉讼费缴纳通知后,原告四川广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认为暂无继续诉讼必要,在法定期限内未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广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兰剑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林 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