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广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兰州盖博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81民初1799号
原告:四川广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小汉镇小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689907891J。
法定代表人:林良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波,四川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盖博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250号时代广场1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0767760089。
法定代表人:贺国旗。
原告四川广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州盖博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为(2021)川0681诉前调1242号案件,后转为诉讼程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广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以被告兰州盖博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履行了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广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广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445元、保全费1716元,由原告四川广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四川广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
审判员  刘梦茹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友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