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广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南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681执102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广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小汉镇小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689907891J。
法定代表人:林良俊,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省南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2号1栋1单元21层2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653754023。
法定代表人:潘飞,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伟,男,汉族,1982年6月19日生,住四川省西充县。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681民特5号民事裁定书四川广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南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伟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额2776391.54元。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 辉
审判员 任 韬
审判员 袁国贵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