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广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兰州盖博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81财保125号之一
申请人:四川广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小汉镇小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689907891J。
法定代表人:林良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波,四川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兰州盖博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250号时代广场1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0767760089。
法定代表人:贺国旗。
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广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州盖博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作出的(2021)川0681财保125号民事裁定书:一、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兰州盖博园林景观有限公司财产239273.91元;
二、依法查封担保人阳运佳所有的位于广汉市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川(2019)广汉市不动产权第0××1号】。因被告兰州盖博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已经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四川广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兰州盖博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已经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申请解封理由适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兰州盖博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价值239273.91元的资产的查封、冻结。
二、解除对担保人阳运佳所有的位于广汉市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川(2019)广汉市不动产权第0××1号】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梦茹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友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