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81民初1369号
原告:四川炬鑫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成都—阿坝工业集中发展区成阿大道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1MA62PJ9M5M。
法定代表人:黄长武,该公司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明贵,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四川久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遂州中路558号富丽华小区1号楼底层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MA6267GJ9T。
法定代表人:李纯。
原告四川炬鑫铝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久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预交诉讼费,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黄雄成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