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云0428执36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玉溪市明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县双江街道云龙雅居4幢08号。
法定代表人:金家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旭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陆一拔,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哈尼族,农民,家住云南省红河州绿春县。
申请执行人玉溪市明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陆一拔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9)云0428民初12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由陆一拔返还玉溪市明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垫付款80434.80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因陆一拔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玉溪市明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陆一拔支付垫付款80434.80元。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陆一拔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陆一拔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陆一拔至今未履行;本院委托蒙自市人民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陆一拔名下号牌为云G×××××、云G×××××的车辆,车辆未实际控制,被执行人陆一拔名下号牌为云G×××××的车辆因达到报废标准,未查封;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陆一拔在蒙自市公务员小区36幢二单元202室有房产,经本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陆一拔名下位于蒙自市有房产,该房产首封法院为蒙自市人民法院,本院已轮候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陆一拔有其他房产;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陆一拔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务。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面谈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并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征求其意见,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或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