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426民初723号
原告:***,男,197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丽萍,嶍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玉溪市明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县双江街道云龙雅居4幢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032306173X9。
法定代表人:金家贵,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原告***与被告玉溪市明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以所欠劳务费已支付7000元,余款经双方协商达成了协议,无需诉讼为由,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元,减半收取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普文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袁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