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5民初3045号
原告:***群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兴隆街88号一层1-10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乾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8201010333538。
被告:**,男,195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男,196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男,1991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县。
被告:***,男,197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群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群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群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群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刘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