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1023民催5号
申请人:东方娃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申请人东方娃教学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于2019年11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东方娃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9100004131831492,票面金额为7000元,出票日期为2017年3月20日,出票行为宝应曹甸支行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东方娃教学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