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4民终14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惠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瑜飞,湖南惠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耒阳市进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耒阳市水东江街道办事处双洲村7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小凤,湖南惠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耒阳市蔡子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耒阳市蔡子池街道办事处金南居委会南路39号。
法定代表人:雷满,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耒阳市三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耒阳市灶市街街道办事处五一中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耒阳市进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耒阳市蔡子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耒阳市三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16)湘0481民初26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飞,上诉人进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小凤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蔡子池公司、三鑫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受伤的原因是车辆在泵送过程中发生倾斜侧翻,但车辆倾斜侧翻的原因及各方在事故中的过错需要进一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16)湘0481民初269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耒阳市进安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39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凌波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