耒阳市蔡子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耒阳市蔡子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湘04民终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耒阳市蔡子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2月24日出生。
上诉人耒阳市蔡子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蔡子池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18)湘0481民初19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蔡子池公司上诉请求:请求判令撤销耒阳市人民法院(2018)湘0481民初1970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事实和理由: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与上诉人没有形成劳动关系。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单位及上诉人安排在***、曾兰英工地的管理人员素不相识,没有形成向上诉人提供劳动或劳务,也没有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情况一无所知。且被上诉人不能证明其是在上诉人承建的***、曾兰英工地受伤。上诉人是将工程木工部分发包给***,但不能无端承担身份不明人员的用工主体责任。
***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蔡子池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耒劳人仲案(2018)第02号仲裁裁决错误,蔡子池公司对***不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驳回***的仲裁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蔡子池公司承建了***、曾兰英的商住楼工程,蔡子池公司将其中的木工装模部分整体让李某负责,李某把装模工程部分承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承包人***再叫***组织人员施工,***叫被告***到承包人***的工地上做工,工资由承包人***发放,工作由*白芳安排。2017年8月16日,***在装膜过程中摔伤。之后,***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69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于2017年12月19日向耒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耒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5月23日作出仲裁裁决,裁决蔡子池公司对***的受伤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蔡子池公司对***在***、曾兰英的商住楼工地受伤是否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蔡子池公司认为,其没有聘用***做事,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无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对***的受伤蔡子池公司不知情。***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在蔡子池公司工地上工作时受伤,***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其是和***一起做事,***工作受伤的工程蔡子池公司已发包给案外人***,因此,仲裁裁决蔡子池公司对***存在***、曾兰英的商住楼工地受伤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属裁决错误,应当驳回***的仲裁请求。***认为,其是在蔡子池公司承建的工地上受伤,至于蔡子池公司将工程另行发包给个人,与***无关;蔡子池公司把木工发包给没有用人资质的***,应当对***的受伤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一审法院认为,蔡子池公司认可其为***、曾兰英商住楼项目的承建方,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同时将该工程的装模部分发包给案外人***,***没有用工资质;***系适格的劳动者,***是在***承包蔡子池公司的工程工作中受伤,由于蔡子池公司将其承建的项目工程装膜部分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个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因此,蔡子池公司作为具有用工主体的发包方,应当对***的受伤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耒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二条,劳社部发(2005)1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之规定,判决:确认耒阳市蔡子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的受伤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驳回耒阳市蔡子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耒阳市蔡子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予以免收。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一是上诉人蔡子池公司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经查,蔡子池公司承建了***、曾兰英的商住楼工程。并将工程装模部分发包给李某,李某再将装模工程部分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承包人***安排*白芳组织施工。被上诉人***由***安排到***的工地上做工。工资由承包人***发放。本院认为,***虽不是蔡子池公司直接聘用的,但依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15)12号]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蔡子池公司系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将承建的部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应当对***的受伤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视为与***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故上诉人蔡子池公司的该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二是***是否在上诉人蔡子池公司承建的***、曾兰英工地上受伤的。经查,根据证人*白芳的证言,证明***是他叫来的,是在***承包的木工部分工地上做事的。证人***的证言,证明他是***介绍去的,以及***在装膜板过程中摔伤的事实。另有169医院住院病历资料附卷佐证。因此,足以证明***是在蔡子池公司承建的***、曾兰英工地上受伤的事实。上诉人的该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耒阳市蔡子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姚贤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欧亚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