耒阳市蔡子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耒阳市蔡子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蔡子池建筑公司)为与被告东安县天成学校(以下简称天成学校)、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C}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湘0481民初1953号
原告:耒阳市蔡子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满。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希妍。
被告:东安县天成学校。
法定代表人:简成君。
被告:***。原告耒阳市蔡子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蔡子池建筑公司)为与被告东安县天成学校(以下简称天成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文波参加的合议庭,于2018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担任记录。原告蔡子池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阳希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成学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天成学校向原告返还保证金300万元及利息42万元(暂计算至2017年7月18日);2、被告天成学校以实际欠款金额为本金,按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工程质量安全保证金的利息至被告向原告返还全部工程质量安全保证金为止;3、被告***对被告天成学校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19日,原告与被告天成学校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书》,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天成学校高中部1#、2#教学楼、5#学生公寓楼及附属项目工程基础设施、绿化、亮化等第一期工程,该工程应于2016年12月29日进场开工,并约定原告承包该工程,应当向被告天成学校交纳工程质量安全保证金300万元,若因被告天成学校原因导致工程不能按期开工,则被告天成学校负责上述按期保证金的利息,按每月2%计息给原告。原告按照约定于2016年12月19日向被告天成学校单位账户转账汇款300万元作为工程质量安全保证金。原告与两被告签订补充协议,确定被告***为被告天成学校的300万元工程保证金提供担保,故被告***应对被告天成学校的上述两笔债务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因被告天成学校资金未到位,工程无法开工,经原告与被告天成学校双方协商约定,被告天成学校应于2017年4月30日之前向原告返还保证金300万元,且被告天成学校承诺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被告负责。现双方约定的退款期限早已届满,两被告仍未向原告退还该笔保证金,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提起以上诉讼。原告提交了如下证据以支持其诉讼请求:1.亚亨集团天成学校《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用以证实:原告与被告天成学校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拟承建被告天成学校高中部,并依据该合同向被告天成学校交纳工程质量安全保证金300万元;合同约定:若因被告天成学校原因导致工程不能按期开工,则被告天成学校按月息2%向原告支付利息。2.中国农业银行《个人结算业务申请书》,用以证实在《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签订的当日,原告通过***账户向被告天成学校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保证金300万元。3.收据,用以证实被告天成学校收到原告转账支付的工程质量安全保证金300万元。4.说明,用以证实被告天成学校认可因其资金未到位导致工程暂不能动工,并承诺于2017年4月30日之前向原告退还300万元工程质量安全保证金。5.补充协议,用以证实被告***在担保见证人项下签字,自愿为被告天成学校提供担保,对该笔保证金本息的返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被告对上述证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质证。两被告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过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5来源合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证据本身也符合法律规定,均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9日,原告(乙方)与被告天成学校(甲方)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书》,约定:1、工程名称:东安天成实验学校高中部1#、2#教学楼、5#学生公寓及附属项目工程基础设施、绿化、亮化等为第一期工程;2、工程地点:东安天成实验学校内;3、工程内容:东安天成实验学校高中部1#、2#教学楼、5#学生公寓、3#教学楼、1#、2#学生宿舍、教师办公楼、设计施工图纸范围内土建、水电安装内容;4、承包范围:按照设计图纸的具体内容进行,1#、2#教学楼、5#学生公寓、3#教学楼、1#、2#学生宿舍、教师办公楼施工总承包及配套设施工程造价约5000万元,具体的以实际工程量为准;5、本项目造价的确定:高中部1#、2#教学楼、5#学生公寓、3#教学楼、1#、2#学生宿舍、教师办公楼等按湖南省2014年建筑工程预算定额计算,按永州市每季度市场发布价进行调节,取费及相关文件调价。税费由乙方按给税的工程总造价提供65%的材料发票,其后一切税费甲方负责;6、工程工期:于2016年12月29日进场开工,工期为300天;7、甲方负责本项目的三通一平及周边关系的处理确保乙方材料运输及工程顺利施工,于2016年12月26日前完成三通一平后下达开工令通知施工方进场施工;办理并完善工程一切手续及缴纳一切费用,因手续不到位导致工程延误或被职能部门处罚,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在开工前及施工期间,甲方应在施工场地周边建立防护栏及划分隔离带,并配备专人巡视封闭式施工,确保非施工人员不得进入工地,因非施工人员的进入导致的安全事故由甲方负责;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出现伤残病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乙方不得无礼索取及无礼取闹;8、质量验收:该工程进场施工前,甲乙双方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图纸会审技术交底,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施工。如甲方提出图纸变更,则在施工48小时前下达图纸变更通知乙方。甲方变更设计总工程量及清单总价不得超过原设计图纸,否则承包单价另行计算;开工后甲方提出图纸变更,所有返工费由甲方负责;乙方自行变更图纸,没经甲方认可的变更工程导致不符要求,返工费由乙方自负;隐蔽工程在隐蔽前通知甲方或者监理方签证,事后通知者如质量不符合要求返工费由乙方负责;工程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施工规范施工及签证。否则视为乙方放弃签证,工期不得增补;工程竣工后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接到乙方书面验收通知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符合施工要求甲方在验收单上签字。如在工程验收过程中发现与施工图纸不符或质量不符合要求,甲方责令乙方返工;本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达到优质工程奖励2%。10、工程拨款:以每栋为单位。乙方垫一层楼面开始付款正负零以下工程款,二层楼面完成后付第一层工程款,以此类推;余款工程全面总验收办理结算二个月内付足工程总价97%;质保金3%,一年后无质量问题在十日内一次性付清。11、违约责任:甲方不按本合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拨付进度款,乙方有权停工,同时甲方应负责乙方在场人员、模板脚手架、设备、材料、资金利息以及本合同第八条第六款规定补偿给乙方;乙方在施工中属自身原因导致停工,或质量不合格,所以返工及后果由乙方负责,工程工期不顺延;12、附加事项:乙方承包本项目,应向甲方缴纳工程质量安全保证金300万元,由甲方开具有效收款收据,双方签订合同时乙方必须将保证金汇入甲方账户,此保证金待第一栋桩基完工退200万元,余款待第一栋第二层楼面完工后一次性退给乙方;因甲方原因导致工程不能按期开工,则甲方负责上述安全保证金的利息,按每月2%计息给乙方,总返还保证金的本息不得超过三个月,否则乙方有权提起诉讼,诉讼费由甲方负责。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6年12月19日向被告天成学校单位账户转账汇款300万元作为工程质量安全保证金,当日,被告天成学校向原告出具收据:“兹收到耒阳市蔡子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小毛私人账户)交来学校高中部工程质量安全保证金300万元”。但被告天学校至今未通知原告进场施工。2017年1月25日,被告天成学校与原告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1、甲乙双方于2016年12月19日签订有效合同不变的原则上,因甲方需要资金周转,,另向乙方借款200万元,利息按月息2%计算,期限三个月归还;2、按双方签订的合同,乙方按约定向甲方已缴纳300万元劳动保证金,如甲方能正常履行合同条款,合同内容不变;3、因乙方考虑甲方资金不能按期支付乙方工程款,乙方则要求甲方在每年学校承包款中扣除1500万元支付给乙方,垫资款利息另行商量,利息按月息2%计算;4、工程订于2017年3月12日开工;5、甲方允许乙方派出财务人员到学校监管财务。被告***作为见证人在该合同落款处签名。但原告并未向被告天成学校支付借款。2017年2月10日,原告与被告天成学校共同协商:同意被告天成学校于2017年4月30日前返还劳动保证金300万元,所造成的损失由被告天成学校承担。到期后,被告天成学校未按约定支付保证金,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讨无果,从而引起纠纷。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天成学校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遵守。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天成学校支付了工程质量安全保证金300万元,但被告天成学校却因资金未到位,至今不能通知原告进场施工,构成违约,双方为此经协商,约定由被告天成学校在2017年4月30日前向原告返还全部保证金,却在到期后没有支付,应依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返还全部保证金,并按约定利率支付利息。自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7月18日止,被告已逾期2个半月,应向原告支付利息15万元(300万元×20‰×2.5个月),原告要求被告天成学校支付2017年7月18日之前的利息42万元,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对超过部分不予支持;之后的利息,被告天成学校仍应按欠款金额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原告提供的补充协议,仅能证实被告***是涉案合同的担保见证人,而担保见证人显然不是担保人,且该补充协议的内容并无需要被告***提供担保的事项,故原告要求被告***为涉案债务承担保证人的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东安县天成学校返还原告耒阳市蔡子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质量安全保证金300万元,并支付2017年7月18日之前的利息15万元,之后按月利率20‰继续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天内付清;二、驳回原告耒阳市蔡子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4160元,由被告天成学校负担32000元,原告负担2160元。原告已垫付32000元,被告天成学校应在执行中清偿。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娟人民陪审员文波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代理书记员***校对责任人:***打印责任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