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琼0107执5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南中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文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思斌,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霜,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红景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杨武强,总经理。
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中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红景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琼0107民初2378号民事判决书、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琼01民终598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海南红景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履行如下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海南中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00319.3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以276304.0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自2018年10月1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9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2.向申请执行人海南中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本案执行费4404.79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进行了以下财产查询及处置工作:
一、向被执行人海南红景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海南红景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其法定义务,被执行人海南红景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未主动履行其法定义务。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查控平台)及执行司法查控系统(点对点查控平台),向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证券、车辆、保险、不动产等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海南红景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陈康利名下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本院划拨被执行人海南红景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合计121179.57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海南中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后经本院多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海南红景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到海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海南红景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本院到被执行人海南红景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房进行外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海南红景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该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被执行人海南红景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海南红景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法定代表人杨武强)列入限制消费名单并在网络媒体上对其被执行人身份予以公布。
本院已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执行风险提示书。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因穷尽财产查询,本案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宝军
审判员 刘洪娟
审判员 苏 超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