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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〇六医院、杭州西奥电梯现代化更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终13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〇六医院,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377号、中山东路319号。登记号:PDY00000133020111A1001。

法定代表人:张益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西奥电梯现代化更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63号1幢2楼20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053657719D。

法定代表人:沈健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琳,北京浩天信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〇六医院因与被上诉人杭州西奥电梯现代化更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4民初49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原审法院于2019年11月25日向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〇六医院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其应在指定期限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465元,逾期未缴纳的,按自动撤诉处理。但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〇六医院未在指定时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〇六医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盛峰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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