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104执4583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容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九州路****楼**。
法定代表人沈健康。
委托代理人容琪(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嘉鱼县世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嘉鱼县鱼岳镇北门路
法定代表人陈进平。
杭州容创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嘉鱼县世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人民币43705.35元,执行费人民币556元。申请人依据(2015)杭江商初字第16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已受理了嘉鱼县世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案号为(2016)鄂1221民破1号。本院已告知申请人杭州容创电梯有限公司向嘉鱼县人民法院申报债权,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 辛
人民陪审员 徐燕秋
人民陪审员 李 艳
二〇一七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施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