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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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02民初7503号
原告杭州西奥电梯现代化更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余杭经济开发区超峰东路2号南楼5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大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礼仪巷39号1幢二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西奥电梯现代化更新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大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4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西奥电梯现代化更新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大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西奥电梯现代化更新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西奥电梯现代化更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西奥电梯现代化更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按规定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杭州西奥电梯现代化更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