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三立供水工程有限公司

鹤岗市中达经贸有限公司、鹤岗三立供水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黑0404民初97号
原告:鹤岗市中达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逸夫小学南侧。
法定代表人:宋佳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威,男,198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现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艳波,北京百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岗三立供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29委自来水公司综合楼000118室、000119室。
法定代表人:林爱民,该公司经理。
被告:鹤岗三立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北红旗路57号。
法定代表人:贾进攻,该公司董事长。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关玉春,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鹤岗市中达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达公司)与被告鹤岗三立供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立工程公司)、鹤岗三立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立水务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威、胡艳波,被告三立工程公司、三立水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关玉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三立工程公司、三立水务公司赔偿因违约给中达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61,502.00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要求三立工程公司、三立水务公司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27日,双方签订《合同书》,中达公司为甲方,三立工程公司为乙方。合同约定:甲方负责施工五指山农贸批发市场供水管道工程,乙方负责本工程的竣工验收、接收,以及接收后的管理维护事宜。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工程接收后的后续维修养护费用,费用约定为80,018.50元,并约定,本工程经乙方验收合格后,由乙方负责本工程的管理维修养护。合同签订后,三立工程公司工程技术科张俊刚科长来现场查看,并派人员在施工现场指导施工,工程于2020年11月10日完工并交付三立工程公司,三立工程公司和三立水务公司于2020年11月21日给中达公司安装水表并供水,中达公司按合
同约定支付了养护费用80,018.50元。2021年5月27日,三立水务公司抄表员第一次到中达公司处抄水表,发现水表用水量庞大,经查系管道漏水所致。三立水务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向中达公司下达通知,中达公司拖欠水费223,459.40元。中达公司提出复议申请后,三立水务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再次向中达公司下达水费催缴通知单,将223,459.40元的水费按照居民用水标准变更为89,689.65元,要求中达公司3日内交纳,否则停水。中达公司再次提出复议申请,三立水务公司没有答复,并于2021年8月27日将水门关闭停止供水,中达公司为避免停水损失扩大,向三立水务公司交付了水费89,689.65元,三立水务公司才将水门打开重新供水。中达公司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在施工完工后,即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三立工程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验收、接收及维修的义务,但三立工程公司未履行验收义务,导致漏水给中达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三立水务公司在安装水表供水过程中未尽到审慎义务,应承担连带责任,故诉至本院。
三立工程公司辩称,请求依法驳回对三立工程公司的诉求,三立工程公司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另外,漏水的问题是否为三立工程公司造成的,没有看到相关证据,中达公司也无法证实实际漏水量。还有漏水位置是在地下,很难发现,而且管道是中达公司自行施工,所以其要求三立工程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理由和
事实均不能成立。
三立水务公司辩称,中达公司要求三立水务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三立工程公司和三立水务公司是两个独立法人、两公司都有营业执照,三立水务公司只是负责抄表和收费,没有其他相应的义务,那么漏水的原因也不是三立水务公司导致,双方也没有约定具体抄表时间,所以对于中达公司要求的损失,三立水务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合同书1份、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单1份、三立水务公司出具的水费催缴通知单2份、提示用水客户交付水费通知单1份、复议申请2份、2021年8月27日中达公司交纳水费87,240.65元的电子回执1份、三立水务公司给中达公司下达的水费通知单1份、中达公司2021年10月、11月、2022年1月份交纳水费的电子回执单1页(10月3,720元、11月3,618.20元、1月3,689.30元)、2021年7月30日至2022年2月22日中达公司用水量明细表1份、2020年10月22日购买水表专用发票1张、2020年10月21日购买水表的买卖合同1份、中达公司工作人员和水表厂家工作人员微信聊天记录截图1张,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中达公司提交的停水照片1张,因三立水务公司和三立工程公司有异议,且该照片内容并不能反映中达公司欲证明的停
水情况,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关于维修漏水时的现场照片5张、维修当天的现场视频资料2段,因该证据较客观反映当时漏水维修的现场情况,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关于用水报装申请单1份,虽系中达公司单方填写,但三立水务公司并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且该证据并无填表日期,从填写内容上看,仅能反映中达公司曾向三立水务公司申请用水,故本院仅对该部分予以采信;关于二层商户2020年四季度和2021年四个季度用水量明细表5页(二层商户2020年第四季度用水311.30吨、2021年一季度用水1170.50吨、二季度用水1006吨、三季度用水786吨、四季度用水662吨),与其第一次开庭询问所回答的内容一季度用户水量是750.5吨、二季度用水量1003吨、三季度用水量786吨、四季度648吨,存在差异,且系其单方制作,无其他证据佐证,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关于证人孙某证言、证人袁某证言,本院仅对两位证人证言的内容与上述有效证据相互印证的部分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9月10日以后,中达公司对鹤岗市南山区五指山农贸批发市场的供水管道进行施工铺设,当时由三立工程公司或三立水务公司派员现场指挥、指导,水管铺设大约用时两天,间隔大约二、三天后对铺设管道进行的回填土。
同年10月27日,中达公司(甲方)与三立工程公司(乙方)
签订合同1份,约定“甲方负责五指山农贸批发市场供水管道工程的施工,施工费用由甲方自理。乙方负责甲方施工的该室外供水管道与现有市政供水管道的连接;负责现场监督、指导甲方的施工,负责本工程的竣工验收、接收,以及接收后的管理维护事宜。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工程竣工接收后的后续维修养护费用。二、签约合同价:金额80,018.50元。四、质量标准:甲方须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验收评定合格标准。六、保修期:甲方负责施工的五指山农贸批发市场供水管道工程,经乙方验收合格后,由乙方负责本工程项目的管理维修养护。”2020年11月份,五指山农贸批发市场开始用水。2021年1月23日,中达公司以银行转账方式将80,018.50元给付三立工程公司。同年5月,三立水务公司首次抄录水表,发现已用水2.8万余吨,水费22万余元。三立水务公司于同年5月20日下发水费催缴通知书并向中达公司送达。至此,才发现用水量已远远超过正常用水量,中达公司开始挖开管道寻找漏水点,找到两处漏水点后,由三立工程公司派人并携带材料进行维修,将漏水点修好。因水管出现漏点导致大量走水,中达公司与三立工程公司、三立水务公司协商减免水费事宜,经三立工程公司、三立水务公司开会研究决定按水表显示的用水量,将商业用水每吨7.9元的计算标准改为居民用水的标准计算,中达公司应补交水费83,440.75元。同年8月23日,三立水务公司向中达公司再次下发水费催缴通知书,限其三
日内补交所欠水费。中达公司先后两次就补交水费金额向三立水务公司递交书面复议申请。中达公司称因其未交纳水费,三立水务公司于8月27日停水,为了不影响市场商户正常经营,无奈于当日向三立水务公司交纳水费87,240.65元,其中维修后正常用水480吨的水费3,799.90元,实际补交漏水期间水费为83,440.75元。三立水务公司对此并不认可,认为其并未因中达公司未及时交费,而实际作出停水的行为。
另查明,中达公司与三立工程公司就案涉供水管道工程未进行验收。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漏水责任如何承担。中达公司与三立工程公司均认可先施工铺设的供水管道,双方后补签的合同,完工后未对工程进行验收。虽中达公司称因三立工程公司未进行打压试水,导致用水前未能发现漏水点而造成大量走水,该责任应由三立工程公司全部承担的意见,但结合中达公司的陈述供水管道材料合格,不存在质量问题;铺设后该地段未进行其他施工、不存在外力破坏的情况;其观察漏水点系硬伤、外力破坏所致可能性较大等内容,则依其表述可以推断漏水点系在铺设前或铺设过程中所致,因铺设水管的材料及施工均由中达公司提供,而供水管道工程完工后,中达公司未向三立工程公司提交验收的材料,双方未进行验收即投入使用,对此双方均有过错。因三立工程公司收取供水管道后续维修养护费用8万余元,且负责施工过程中
的监督、指导及验收工作,所以三立工程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中达公司应承担次要责任,而三立水务公司为供水单位,对此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结合漏水期间发生水费222,408.70元,以正常相近期间的用水量即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作为参考,经计算平均每月用水为506.6吨、每月水费506.6吨×7.9元/吨=4,002.14元,扣除漏水期间正常用水4,002.14元/月×6个月=24,012.84元,并结合双方过错程度,三立工程公司应承担漏水期间的水费(222,408.70元-24,012.84元)×70%=138,877.10元、中达公司应自行承担漏水期间的水费222,408.70元-138,877.10元=83,531.60元(含应交水费24,012.84元)。现中达公司补交水费83,440.75元,并未高于应自行承担的损失,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鹤岗市中达经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8.77元,由鹤岗市中达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冯 冰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谢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