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粤1391执451号
关于***与惠州市天目检测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1391民初44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案号(2022)粤1391执451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通知书指定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主动履行义务,本案执行款53362.5元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案已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