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天目检测工程有限公司

***与惠州市天目检测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1391民初4245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11月8日出生,户籍住址:山东省安丘市***********,身份证号码:370************014。 委托代理人:***,广东商达(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商达(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天目检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澳头进港路**。 法定代表人:**1。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1。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男,汉族,1991年7月19日出生,户籍住址: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身份证号码:610************811。 第三人:***,男,汉族,1992年3月8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英德市*************,身份证号码:441************236。 第三人:***,男,汉族,1975年6月17日出生,户籍住址: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身份证号码:210************915。 原告***诉被告惠州市天目检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目公司)、第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火电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天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1及委托代理人**、第三人广东火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第三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第三人***的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一、请求确认原告和被告至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请求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做伤残等级鉴定及职业病鉴定。 事实与理由:2015年03月,原告经他人介绍到被告惠州市天目检测工程有限公司处工作。经被告安排,到位于江苏省泰州市中海油气(泰州)石化一体项目工程工地从事射线拍片工作。自此之后,原告一直听从被告安排,并完成被告所指派的工作任务。但被告从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原告购买社保、公积金。2017年12月20日晚间,原告按照被告所指派的工作任务,与第三人***一同在第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所建设的“惠州天然气电厂扩建热电联产工程”(LNG电厂项目)中的4号机组处进行射线拍片检测作业。但因操作失误再加上公司并未提供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造成原告手指长时间暴露在放射源之下,产生伤害。事发后,被告承诺让原告安心养伤,向原告支付工资,提出分三次进行体检,并告知原告在半年内不要离开公司,但原告伤情反反复复,一直未见好转。故,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做伤残等级鉴定及职业病鉴定并认定为工伤,被告以各种不正当理由拒绝在工伤认定申请表盖章并拒绝配合办理职业病鉴定,原告无奈诉至贵院,确认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贵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仲裁裁决书,拟证明原告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2、华泰保险职工安心团体人身意外险伤害保险保险单,拟证明被告为原告及第三人购买保险;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证,4、合格证书,5、工资发放记录,6、工作记录,7、任命书,8、介绍信,拟共同证明原告从2015年开始在被告处工作;9、事情经过说明书,10、***所写的工作报告,11、执业健康体检报告,12、体检费用发票、报销记录,12、体检费用发票、报销记录,13、广州新海医院入院记录、费用报销记录,拟共同证明原告受到损害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一部分的医疗费;14、光盘录音及文字稿,拟证明原告与被告形成事实的劳动关系。当庭提交证据15、***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职业注册证,拟证明***于2014年4月4日注册职业机构为被告惠州市天目检测工程有限公司;16、原告注册职业信息,拟证明原告于2017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11月1日注册在被告惠州市天目检测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天目公司辩称,我方不认可原告起诉状**的事实。我方认为与其没有劳动合同关系和劳动事实,所以我方不认可原告的诉请。 被告天目公司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1、上下班打卡记录,拟证明原告2018年6月9日前未加入公司,6月12日即离开公司;2、注册人员公示,拟证明***是2014年开始在山东扬石工程检验检测有限公司的员工;3、***职业史情况表,拟证明原告不清楚我公司的工程情况且近期从事过发射性工作。 第三人广东火电公司**,我司与原告无劳动合同关系,原告并非我司员工,我司对原告与被告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目前无法判断,请求法院依据原告与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查明。 第三人广东火电公司未提交证据。 第三人*****,我对原告起诉没有意见。 第三人***未提交证据。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自称于2015年3月经***介绍进入被告天目公司处工作。2017年12月底,原告在被告天目公司承建的惠州天然气LNG电厂二期扩建热电联产工程项目工作期间双手拇指与食指受放射性皮肤损伤。2018年1月22日,原告***向广东省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申请应急健康检查。2018年3月20日,该防治院出具《职业健康体检报告》,结果为:本次体检未发现放射应急后出现的疾病或异常。原告***为此支付了体检费1021.8元。之后原告因双手手指反复肿痛,于2019年6月经广东省皮肤病医院诊断为放射性皮炎,并于2019年7月9日因双食指放射性皮炎于广州新海医院入院治疗。原告拟申请职业病鉴定,但被告认为双方不具有劳动关系,拒绝配合办理,原告遂向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确认与天目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惠湾劳人仲案字[2019]316号《仲裁裁决书》(非终局),裁定驳回***的仲裁请求。***不服该仲裁裁决书,遂向本院起诉,并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2015年3月2日,南华大学核科学技术学院环境保护部培训机构向原告***颁发了《合格证书》,其中工作单位一栏显示为惠州市天目检测工程有限公司,从事辐射工作类别一栏显示为工业探伤。2016年11月2日及2017年10月26日,被告天目公司分别为其职工向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购买了职工安心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中的被保险人清单中均有原告***,其职业为检测员,保险期限均为一年。2018年4月23日,原告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证》,执业单位信息为惠州市天目检测工程有限公司。 庭审中,原告确认其工作由***安排,其工资也由***发放,并提供了***多次向原告转账支付工资的明细单作为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第三人***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原告***与被告天目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被告天目公司向原告发放工资及购买社会保险。原告庭审中自认其工作实际上由***支配和管理,其工资薪酬也由***发放,可见,原告无证据证明其受到被告天目公司的有效管理,原告的聘用也非被告天目公司所为,原告实为***所招用,参照本市劳动争议司法实践精神,难以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除此之外,原告也未能就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进行有效举证,故原告要求确认与被告天目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要求被告配合原告做伤残等级鉴定及职业病鉴定的主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经本院批准免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