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天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丽江天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至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721民初256号
原告:丽江天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西安街道寨后社区小南国商贸城瓜玳国荷塘小镇13-1-1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702MA6K7KWTXY。
法定代表人:和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玮,云南玉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至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楚雄大道4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80770132R。
法定代表人:王松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平,湖北金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康美健康小镇投资(丽江)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黄山镇景誉家园35栋1单元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721MA6N1X8L75。
法定代表人:马嘉霖。
原告丽江天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至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康美健康小镇投资(丽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丽江天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丽江天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54元,减半收取5,827元,由原告丽江天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正丽
审 判 员  和国慧
人民陪审员  奚云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云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