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5民终16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六安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继深,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托代理人:尤良旺,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托代理人:尤良旺,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六安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奥公司)与被上诉人**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7)皖1503民初24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新奥公司在二审中提交了新证据,导致本案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7)皖1503民初242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六安新奥燃气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2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