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通用电气装备有限公司

南京通用电气装备有限公司、山东信莱大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523民初3556号
申请人南京通用电气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高新开发区新科四路*号。
法定代表人**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信莱大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唐县光明路中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南京通用电气装备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东信莱大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京通用电气装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信莱大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的存款1177000元予以冻结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南京通用电气装备有限公司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东信莱大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的存款1177000元予以冻结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
申请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南京通用电气装备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