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111执379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瑞伯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大仪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南京通用电气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新开发区新科四路8号。
法定代表人**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江苏瑞伯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通用电气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苏瑞伯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南京通用电气装备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0111民初48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飚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