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鸿融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庆阳鸿融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苟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1021民初1374号
原告:庆阳鸿融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庆城县北区步行街207室。
法定代表人:杨治国,经理。
被告:苟某,汉族,住庆阳市西峰区。
第三人:李某,汉族,住甘肃省靖远县东。
原告庆阳鸿融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苟某、第三人李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庆阳鸿融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庆阳鸿融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庆阳鸿融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庆阳鸿融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