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寰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国寰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弘安实业有限公司、金时代投资顾问(深圳)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6民初17296号
原告深圳市国寰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平山社区留仙大道**创客小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0774822R。
法定代表人曹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昇,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嗲老人张毅,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塘尾社区南玻大道**南玻大道**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06866C。
法定代表人高帅兵,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姝琳,系公司员工。
被告金时代投资顾问(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新闻大厦**楼3606信用代码91440300668510449U。
法定代表人高帅兵,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湘沙,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国寰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时代投资顾问(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时代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昇、张毅;被告***公司委托代理人宋姝琳,被告金时代公司委托代理人贺湘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1、***公司支付咨询服务费395000元;2、***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利息(其中197500元自2018年8月2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同行业拆借利率计至清偿之日;另197500元自2018年11月2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同行业拆借利率计至清偿之日);3、金时代公司对***公司咨询服务费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4、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
***公司辩称:1、原告逾期完成合同约定的环评检测评估咨询工作,应扣除合同价款2370元;原告擅自更换项目联系人,***公司有权扣除5000元;2、合同约定在***公司付款前,原告要提交付款申请书及增值税发票,现原告仅提供197500元发票,故付款条件未成就;3、双方因扣款问题一直在协商,并非***公司违约,故***公司无需支付逾期利息。
金时代公司辩称:两被告的财产是相互独立的,业务也没有混同,董事和监事有重叠人员,但均属于挂职,并未实质从事公司经营管理工作,故金时代公司无需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相关事实
2018年4月25日,原告(合同乙方)与深圳南玻浮法玻璃有限公司(合同甲方)签订《土壤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咨询合同》,约定乙方受甲方委托对项目地块进行土壤环评检测评估咨询,具体工作为现场勘查,土壤现状检测、打井及检测,地下水现,地下水现状检测下水现状评估报告编写,召开专家评审会,环水局备案。工期为乙方收到中标通知函后40个自然日;合同总价395000元,在项目完成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备案且获得宝安区更新局认可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乙方应在甲方付款前提供付款申请书及增值税发票,否则甲方有权延期付款。乙方指定吴秀合为项目联系人,若更换项目联系人及主要技术人员,乙方应保证更换人员能力经验不次于原人员并取得甲方同意,否则甲方每次可扣除合同价款中5000元作为违约金。乙方按期完成报告编写和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备案工作,逾期一日扣除合同价款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逾期15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
2018年8月6日,原告(合同乙方)与深圳南玻浮法玻璃有限公司(合同甲方)签订《土壤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咨询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本补充协议签署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价款的50%,本补充协议签署三个月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剩余价款。
庭审中,原告与***公司确认,原告于2018年4月4日收到中标通知函,2018年5月22日完成环水局备案工作并向***公司提交了评估报告。补充协议签订当天,原告向***公司出具了197500元增值税发票。
2018年10月10日,深圳南玻浮法玻璃有限公司更名为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金时代公司系***公司唯一股东。
***公司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主张原告存在逾期完成工作及更换项目联系人等违约行为;原告辩称因***公司主体工作未启动导致原告完成日期延后,工作期间从未更换项目负责人,后期与***公司对接工作的员工本身就是项目工作组的助理工程师。
金时代公司提交两被告2016-2019年度审计报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主张两被告财产独立,金时代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对此不予认可,主张报告系两被告单方委托,报告中存在多处错漏,同时报告仅能反映两被告按税务部门要求进行了年度汇算清缴,不能证明两被告之间财产独立。
判决结果
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应在取得中标通知函40个自然日内完成委托工作,原告于2018年5月22日完成环评备案并提交评估报告,确实发生逾期行为。但原告与***公司2018年8月6日签订了补充协议,在原告已完成工作的情况下,双方对原告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了确定,并重新约定了付款方式,故补充协议视为双方对与原告工作的最终评定,***公司应当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支付合同价款395000元。***公司辩称原告未提供增值税发票,付款条件未成就,但开具发票并非合同主要义务,也非民商事法律关系调整范畴,本院对***公司的辩解不予采信。***公司逾期付款,原告诉请支付相应利息,本院予以支持。金时代公司系***公司唯一股东,在不能证明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的情形下,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金时代公司提交的审计报告及年度汇算清缴报告并非对两公司财产独立作出的专项审计,本院对金时代公司的主张不予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国寰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服务费395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197500元自2018年8月2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同行业拆借利率计至清偿之日;另197500元自2018年11月2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同行业拆借利率计至清偿之日);
二、被告金时代投资顾问(深圳)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3813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2628,均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贺   琼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杨璇(兼)
书记员 任   瑛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