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赣0721民初1032号
原告深圳市西正标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公汽大楼5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8394226T。
法定代表人曾海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系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被告赣州市中加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南侧御景江山1#楼401-405室,统一社会代码:91360700573602922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商(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深圳市西正标识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赣州市中加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市西正标识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赣州市中加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是: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赣县万邦城市广场道旗”及“万邦城市广场精神堡垒”制作安装工程款20876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6月签署了“赣县万邦城市广场道旗”及“万邦城市广场精神堡垒”制作安装合同。原告已严格履行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并通过验收将产品交付给被告使用。被告至今尚欠原告工程款20876元未付。
被告对原告起诉无异议,但表示公司经营困难,无法及时归还欠款。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6月签署了“赣县万邦城市广场道旗”及“万邦城市广场精神堡垒”制作安装合同。原告已严格履行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并通过验收将产品交付给被告使用。被告至今尚欠原告工程款20876元未付。
以上事实有原告深圳市西正标识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原、被告签订的承诺函,及原、被告的陈述、自认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将“赣县万邦城市广场道旗”及“万邦城市广场精神堡垒”制作安装承揽给原告,双方的承揽合同关系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赣州市中加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西正标识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工程款20876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赣州市中加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标的款账号:
户名: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帐号:14×××52
开户行:赣县农行赣东分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