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民初11861号
原告:深圳市西正标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力昌社区华昌路38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8394226T。
法定代表人:曾海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汉洪,男,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南充市,系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智擘广告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中心城爱南路229号东进1号文化创意园A栋2楼2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UGGM8J。
法定代表人:刘定华。
原告深圳市西正标识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智擘广告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因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简易程序。
审判员 肖逸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余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