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民初52号
原告:深圳市西正标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8394226T
法定代表人:曾海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汉洪,该公司员工。
被告:肇庆市东日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卡商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MA4UR66F68
法定代表人:郭武龙,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西正标识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肇庆市东日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西正标识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该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深圳市西正标识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7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深圳市西正标识工程有限公司承担4338.5元。
审 判 员 李惠蓉
二0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