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0104民初6476号
原告:白银金座银发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402MA72JJYY13,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
法定代表人:洪金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曼婷,青海宁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西正标识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8394226T,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曾海忠,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白银金座银发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西正标识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原告白银金座银发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现原告白银金座银发置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银金座银发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999元,退还原告白银金座银发置业有限公司。
审 判 员 高 秋 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马莉娟
书 记 员 刘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