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佑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佑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781民初1347号之一 原告:**,女,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省平昌县驷马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四川佑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双建路170号1栋5**1层170号。 法定代表人:李**。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州五仓**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川陕大道37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娟,四川安隅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佑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州五仓**农牧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佑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州五仓**农牧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498.00元,保全费5000.00元,合计1649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