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781民初1347号之一
原告:**,女,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省平昌县驷马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四川佑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双建路170号1栋5**1层170号。
法定代表人:李**。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州五仓**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川陕大道37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娟,四川安隅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佑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州五仓**农牧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佑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州五仓**农牧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498.00元,保全费5000.00元,合计1649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