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781民初1347号
原告:**,女,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平昌县。
被告:四川佑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双建路170号1栋5**1层170号。
法定代表人:李**。
被告:达州五仓**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万源市太平镇川陕大道379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佑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州五仓**农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佑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含网络银行)202万元。申请人**、案外人***自愿以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平昌县的商品房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佑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含网络银行)202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查封申请人**、案外人***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平昌县的商品房,查封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