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佑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佑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781民初1347号 原告:**,女,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平昌县。 被告:四川佑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双建路170号1栋5**1层170号。 法定代表人:李**。 被告:达州五仓**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万源市太平镇川陕大道379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佑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州五仓**农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佑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含网络银行)202万元。申请人**、案外人***自愿以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平昌县的商品房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佑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含网络银行)202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查封申请人**、案外人***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平昌县的商品房,查封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