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信达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市宜航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威海信达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日月光半导体(威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092民初2709号
原告:威海市宜航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MA3F2NXN8W,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千山路北和徐疃门市楼12-3门市楼。
法定代表人:牟成晓,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进侠,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信达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349244550M,住所地威海市平度路**第**第二间。
法定代表人:田青,经理。
被告:日月光半导体(威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34694283E,住所地,住所地威海出口加工区海南路**iv>
法定代表人:曹燕木,总经理。
原告威海市宜航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信达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日月光半导体(威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原告威海市宜航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威海市宜航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8元、保全费89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丽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沈 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