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日月光半导体(威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34694283E,住所地,住所地威海出口加工区海南路**iv>
法定代表人:曹燕木,总经理。
原告威海市宜航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信达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日月光半导体(威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原告威海市宜航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威海市宜航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8元、保全费89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丽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沈 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