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陕0103民初7411号
原告:西安升通利音视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东关正街78号11幢1706室。
法定代表人:李东凯,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慧娟,女,该公司行政部员工
被告:**,男,198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升通利音视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西安升通利音视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升通利音视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升通利音视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西安升通利音视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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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孙东燕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雅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