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702执6547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张掖**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新张掖国际商贸城43号楼112-120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3322756097。
法定代表人:刘广,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金南瓜生物高科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张肃公路巴吉滩28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325380095。
法定代表人:王自军,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张掖**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金南瓜生物高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8日做出的(2020)甘0702民初38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裁判:一、被告甘肃金南瓜生物高科有限公司偿付原告张掖**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设备及安装费用共计160000元,于2020年9月30日前付80000元,于2020年10月30日前付80000元;二、原告张掖**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被告甘肃金南瓜生物高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2375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掖**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11月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
2.2020年11月9日、2020年12月17日、2021年1月4日、2021年2月25日、2021年4月6日、2021年4月12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甘肃金南瓜生物高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甘肃金南瓜生物高科有限公司拥有甘GQ××××号车辆一辆,该车已被本院(2019)甘0702执恢523号案件另案查封。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不愿意缴纳评估费用,不要求法院评估拍卖,也不要求法院对这辆车予以查封”。除此之外,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0年11月9日,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甘肃金南瓜生物高科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未发现被执行人甘肃金南瓜生物高科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信息。
4.2020年11月9日,本院冻结被执行人甘肃金南瓜生物高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卡。
5.2021年3月22日,本院执行工作人员对前往被执行人甘肃金南瓜生物高科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甘肃金南瓜生物高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
6.2021年4月13日,因被执行人甘肃金南瓜生物高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发布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人员名单。
7.2021年4月14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时告知申请人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153375元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佘文俊
审判员 荆 锋
审判员 高明涛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晓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