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力盈电气有限公司

安徽力盈电气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032号
原告:安徽力盈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郭年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大志,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专,安徽力盈电气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9年3月11日出生,回族。
委托代理人:周成,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安徽力盈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力盈电气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力盈电气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力盈电气有限公司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安徽力盈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鹏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晓晗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