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合高新执字第00469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力盈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PAULZHENG,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合***二初字第0065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民事判决内容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发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瑞**(安徽)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241257元,其中货款165000元,逾期和迟延履行利息70211元,案件诉讼费2579元,案件执行费346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