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勘勘测有限公司

柳州市鸿瑞科技有限公司、建勘勘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324民初823号
原告:柳州市鸿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新柳大道111号新城智埠大楼20楼2005-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785219757W(1-1)。
法定代表人:梁洪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克明,男,该公司员工,1964年12月2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建勘勘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日照街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001302208451。
法定代表人:高风博,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州市鸿瑞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建勘勘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州市鸿瑞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以被告的债务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行为,并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州市鸿瑞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柳州市鸿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梁霞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纪英
书 记 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