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民终194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南天商业大广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滘中路221号711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奕熙,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建勘勘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日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南天商业大广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勘勘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勘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5民初220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天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中要求南天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内容,请求减少支付利息17711.45元(暂计至2023年5月31日);2.判决建勘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关于南天公司对利息的支付,因涉案合同并无相关约定,建勘公司的诉求缺乏依据。在缺乏利息相关约定的情况下,应视为建勘公司为了与南天公司达成合作而对南天公司的付款责任给予了部分让步,即其在事前已放弃要求南天公司支付利息的权利,故其无权请求南天公司承担利息支付责任。
建勘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恳请二审法院驳回南天公司的上诉请求。双方签订涉案合同违约责任仅约定了建勘公司违约责任的约束条款,没有任何关于南天公司的违约责任的约束条款,根据对等原则,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对等,且违约金实质是因南天公司逾期付款造成的利息损失,故一审判决其支付违约金正确。
建勘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南天公司向建勘公司支付工程款322532.79元;2、南天公司向建勘公司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59162.23(以322532.79元为本金,从2021年7月2日起算,按一年期LPR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南天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10月25日,建勘公司(乙方、受托方)与南天公司(甲方、委托方)签订《广州佳兆业中心项目首开区基坑抢险钻孔及埋管工程勘察合同》,约定: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首开区东北两侧基坑顶双液注浆及水泥浆加固所需之设备钻孔及袖阀管埋设勘察工作;本工程固定总价322532.79元,本工程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双方办理结算无误后,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付款申请等额有效发票等全套请款资料后的45个日历天向乙方支付结算总价的100%;等。
2021年5月18日,建勘公司、南天公司双方签订《工程竣工结算造价表》确认工程竣工验收日期为2020年8月15日,结算总造价322532.79元。
建勘公司另提供了证据:1、发票四张,总金额为322532.79元;2、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建勘公司人员与余月园佳兆业就涉案工程进行沟通,对方要求建勘公司开具发票表示看能否一次性支付,排在下个月的;其中2021年10月20日建勘公司人员将发票寄出的顺丰快递单号拍照发给对方。一审法院将上述材料邮寄给南天公司,但南天公司并未发表质证意见。
建勘公司表示在合同中第九条违约责任中仅约定了建勘公司的违约责任,没有关于南天公司违约的约束条款,根据权利义务相对等原则,故建勘公司主张违约金按LPR四倍计算。
一审法院认为:建勘公司与南天公司签订的《广州佳兆业中心项目首开区基坑抢险钻孔及埋管工程勘察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现建勘公司主张南天公司拖欠工程款322532.79元未付,南天公司并未提出异议,仅以未达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为由拒绝付款,故一审法院对于建勘公司主张南天公司欠付款项的金额予以认定。南天公司抗辩建勘公司并无提交付款申请资料及发票,从建勘公司提交的证据来看,建勘公司已经开具了全额发票并于2021年10月20日邮寄,南天公司并未发表否定意见应承担不利后果。退一步讲,双方已经签署了《工程竣工结算造价表》确认结算总造价322532.79元,南天公司理应知悉其司应当向建勘公司支付该工程款。故南天公司抗辩工程款付款条件未成就的意见理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建勘公司要求南天公司支付工程款322532.79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问题。建勘公司要求南天公司支付违约金,实质是因南天公司逾期给付工程款给建勘公司造成的利息损失。合同约定系南天公司收到请款资料后45天向建勘公司支付,故建勘公司要求南天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从2021年7月2日依据不足,一审法院认定从建勘公司邮寄发票后45天即2021年12月3日起算。建勘公司主张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并无明确的合同依据,一审法院酌情调整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倍计算即可。因南天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导致本案诉讼,故本案受理费由南天公司负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广州南天商业大广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建勘勘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22532.7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21年12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本金之日止);二、驳回建勘勘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7025.4元,由广州南天商业大广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经本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根据南天公司上诉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南天公司是否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问题。
本案中,南天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向建勘公司支付工程欠款确给建勘公司造成了资金占用方面的财产损失,且利息属于法定孳息,故一审法院判决南天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南天公司上诉称其无需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南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法[2016]221号)第三部分关于“裁判主文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便于执行”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广州南天商业大广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建勘勘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22532.7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21年12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本金之日止);
二、驳回建勘勘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025.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3元,均由广州南天商业大广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琦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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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履行提示
一、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直接采取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执行措施,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对债务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债务人为单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一并采取消费限制等惩戒措施。
债务人如果规避、抗拒执行,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判决有款项支付内容的,债权人应及时将收款账户或其他收款方式及时告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