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粤0306民初38558号
原告深华建设(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旺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洪和袁洪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陈述予以确认。原告具备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其与被告签订的关于位于深圳市宝安区项目消防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施工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6月29日协商一致,以被告方在原告方出具的回函上签字确认的方式签署协议,明确了双方的余下权利义务的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该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依据上述2019年6月29日协议,原告应于2019年7月15日前完成消防报备,于2019年7月28日前完成全部安装调试,被告在全部安装调试完成后7天内支付工程款至150万元。依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原告实际未进行涉案工程消防报备工作。原告提交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发文字号:厅字[2019]34号)显示施行日期为2019年7月28日,早于原、被告协议约定的完成消防备案的时间,因此,原告主张因国家政策调整导致其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该项合同及协议约定的义务,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自身违约的情况下,若原约定义务已不具备履行条件,原告应承担举证责任,但原告在本案中并未进一步举证证明涉案工程已不具备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的条件。即使原告关于已不具备消防设计备案条件的陈述属实,原告作为施工方,应就已完成安装调试、申报消防验收承担举证责任,但原告在本案中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已完成安装调试,且确认尚未完成消防验收,其要求被告支付全部剩余工程款93.4万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说明,2019年1月已确定两栋楼之间的连廊取消,亦知晓《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宝应急消设查字[2018]第0037号)》未通过消防设计备案的具体原因,而原、被告于2019年6月29日达成的协议并未就增加工程款进行约定,原告主张新增材料款149270元,既无被告或监理单位的确认,亦无相应材料凭证,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要求被告支付相应款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重新设计图纸费用,原告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原告与案外人朱志远就重新设计费用5万元达成一致,但不能证明被告确认该费用金额并同意承担,亦不能证明袁洪伟支付的2万元是涉案工程重新设计费用,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重新设计费5万元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的举证、及庭审陈述情况,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具备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通过招投标承揽一电航空创意园消防改造项目消防工程。
2018年6月4日,被告作为发包人、原告作为承包人,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约定:工程地点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承包范围为本项目消防工程的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内容;开工日期为接招标人进场施工通知后75日历天(包含验收时间),竣工日期为2018年8月30日;合同价款为176万元。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约定:27.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承包人按照变更通知即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27.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28.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28.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28.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28.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合同第二部分专用条款约定:4.1发包人与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承包人提供图纸3套;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为聂锦波;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为李知一;7.1项目经理为袁洪岗;23.2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确定,发生下列情况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三方另行洽商调整合同价款a.设计变更与发包人签证……;25工程量确认方式为,每到付款节点时,承包人提前向工程师提交已完成的形象进度工程量报告;26工程款支付:合同签订后三天内支付工程款总价30%即52万元;安装完成后进入调试阶段支付合同总价40%即70万元;验收合格后7天内支付合同总价25%即44万元;剩余5%在质保期结束后7天内付清;需结算的项目应在双方确认后二周内以书面方式提交,一周内确认回复,超过视为认可;28工程建设所需一切材料、设备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变更费用的计算方法为按合同28.1条执行,在施工过程中办理完相关手续,工程竣工决算时一并进入结算;32.1竣工验收按通用条款32条执行;33竣工结算按通用条款30条执行;34承包人应负责办理公安消防部门的开公共手续和验收,并负责验收通过;43因涉及不完善引起的设计变更,由设计院签发的设计变更及其他原因所致的现场签证,须经发包人、监理单位联合签字确认,设计变更及签证仅对变更内容进行确认,不对变更引起的具体金额签证。合同未约定违约责任的具体计算方式。
原告陈述于2018年5月1日开工,2018年7月15日完工,2019年8月3日达到业主要求的使用条件。
2018年7月9日,原、被告及监理单位深圳市启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共同形成《一电航空创意园改造工程消防专题会议纪要》,会议内容包括原告提出尽快解决进度款支付问题,被告回复本周内解决及被告和监理单位提出质量和安全问题。
2018年7月17日,原告向被告发送两份《工作联系函》,并抄送监理单位。关于合同索赔事宜的函称:第一笔工程款应于2018年6月7日支付,依据上述2018年7月9日会议纪要应于2018年7月13日支付,因至今未收到相应款项,提出索赔要求;第二笔款项依据合同约定应于2018年7月25日支付,因至今未收到相应款项,提出索赔要求。
2018年12月20日,深圳市消防支队宝安区大队向被告作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宝应急消设查字[2018]第0037号)》,载明涉案工程的部分消防设计不符合相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该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抽查不合格。主要存在下列问题:“1、该项目送审的设计文件存在以下问题:(1)设计文件的设计依据为引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2)申报表填写的建筑高度、使用功能与图纸不一致;(3)未提供消防水池、水泵房大样图。设计文件的编制不符合《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条规定。2、未设置高位水箱,不符合《消防给水及消防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5.2.1条规定。3、室内消火栓用水量不足,不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3.5.2条规定。4、内走道自然排烟窗(口)的设置不符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0974-2017)第4.3.25条规定。5、1号楼与办公楼防火间距不足,未设置防火措施,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2.2条规定。上述问题修改后,该工程消防设计应当重新按照程序报我大队审核。该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备案抽查合格不得施工。”
2019年6月29日,原告向被告回函并抄送监理单位称,涉案项目经双方协商一致如下:一、原告需在2019年7月15日前完成消防报备工作;二、原告需在2019年7月28日前完成项目全部安装工程并调试完成,被告需在原告完成后7天内支付工程款至150万元;三、原告收到款项后在20天内申报消防验收完成;四、工程剩余款项在本项目整体验收合格后可由承租方在收取的租金中支付,支付的款项应不低于每月租金收入的20%或者10万元(不超过余款),两者以金额较高者为准,直至工程款项全部支付完毕为止,具体以原告与承租方签订的合同为准;五、被告应协助原告与承租方订立工程余款支付的协议;六、逾期支付上述款项的,原告将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七、为提升工程进度,被告应统一原告在依照图纸的情况下,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施工。被告工程总监蒋正全于2019年7月31日在回函上签署“同意”并签名。
原告确认,被告共支付工程款82.6万元,2019年6月29日之后未支付任何款项。
另查,1.原告持有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244006666),资质等级为: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一级、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一级。
2.关于施工过程中的变更。原告陈述,一是国家政策调整已于2019年5月30日取消消防报备;二是因原两栋楼中间连廊取消,主机系统由一套变更为二套,应按照合同第28.1条予以变更,需增加费用80520元;三是消防箱、卷盘、消防水带设计变更,需增加费用68750元。经法庭询问,原告陈述曾于2019年8月初当面向被告提交变更签证单,但被告拒绝签收。原告提交的被告方张建与案外人朱志远的微信记录显示,被告方于2019年1月16日向案外人确认两栋楼中间的连廊取消。
4.原告确认,原消防设计备案属于原告的合同义务,至庭审时尚未完成消防报备和消防验收。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宝应急消设查字[2018]第0037号)》,原告陈述原消防设计方案是由被告方提供的,原告提交深化设计,因原设计建筑图纸不齐,设施图纸中涉及的泵房、高低压配电房耐火等级不足,是由被告方的设计原因造成的。原告提交被告方工作人员张建与案外人朱志远于2019年1月16日的微信聊天记录,用以证明被告请案外人朱志远配合出具建筑方面和泵房、电房的设计图纸;提交原告方袁洪刚与案外人朱志远微信聊天记录,用以证明被告同案外人袁洪刚约定的出图价格为5万元;提交原告方袁洪伟银行转账电子回单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于2019年5月28日向案外人朱志远转账支付2万元设计款。
关于2019年7月15日前未完成消防报备的原因,原告陈述,国家政策调整已于2019年5月30日取消消防报备、变更消防验收单位,因此无需备案仅需验收,因被告未依约付款且不予配合未验收,并提交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发文字号:厅字[2019]34号)、原告方袁洪刚与被告方李知一微信聊天记录用以证明。原告提交的意见第二条第(四)项为“简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检查,事项告知承诺管理。消防部门制定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并向社会公布,提供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公众聚集场所在取得营业执照或依法具备投入使用条件后,通过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或当面提交申请,向消防部门作出其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承诺后即可投入使用、营业。消防部门应及时对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抽查,发现未作出承诺或承诺失实的,应依法责令其改正并予以处罚……”,施行日期为2019年7月28日。原告提交的微信记录显示,被告方李知一于2019年9月10日要求原告出具备案凭证,并提议就余下尾款原、被告及案外人“二房东”签署三方协议处理,但原、被告最终未能协商一致。
5.关于安装调试。原告陈述,于2018年7月完成水部安装调试,2019年8月1日完成电部安装调试,但仅能提供照片用以证明;曾于2019年8月初当面向被告方提交竣工报验表,但被告不予签收。
6.关于交付使用。原告陈述,被告方已实际开始招商使用,并提交拍摄于2020年5月30日的照片用以证明。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本诉受理费15158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娄 靓
书记员 涂莹洁(兼)
书记员 李 玉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