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华建设(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深华建设(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4民初6015号 原告:**,男,196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华建设(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文体中心202号(B栋)十楼10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0813Q。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青岛天一人和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棘**街道港北社区南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3D5AEE2J。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深华建设(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天一人和置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立案后,原告**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于 源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