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6民初15693号
原告:文成,男,196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被告:深华建设(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文体中心202号(B栋)十楼10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0813Q。
法定代表人:***。
原告文成与被告深华建设(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原告文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文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欧阳**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