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3民初10048号
原告:重庆渝消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297号2幢1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ABQT7R17。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华建设(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文体中心202号(B栋)十楼10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0813Q。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渝消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华建设(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渝消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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