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02民初5758号
原告:深华建设(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马家龙文体中心202号(B栋)十楼1000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瑞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渭南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东风街42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佳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华建设(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渭南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5日立案。原告深华建设(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华建设(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