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327执恢106号
陕西天翔建材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秦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天翔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秦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327民初1230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秦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天翔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曾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执行了案件款492340.78元,因被执行人陕西秦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又执行了118400元。就剩余案件款及受理费共计365739.72元,陕西天翔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法院恢复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陕西秦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催促执行,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陕西秦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陕西天翔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案件款344850元,剩余案件款及受理费20889.72元陕西天翔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执行费5150元由陕西秦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以上于三日内付清。现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327执恢10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2年8月29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