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天翔建材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秦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327执717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天翔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原宝鸡天翔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建兵,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振华,男,生于1965年10月13日。
被执行人:陕西秦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千河镇底店村。法定代表人:王生平,任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本院在执行陕西天翔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秦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327民初123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陕西秦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之前支付宝鸡天翔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500000元,于2020年1月20日之前支付剩余货款419117.50元;如果陕西秦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2020年1月20日之前未付清上述货款,另外向宝鸡天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元;宝鸡天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4726元,减半收取7363元,由陕西秦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陕西秦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履行,陕西天翔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法院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向被执行人陕西秦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账户存款492340.78元予以划拨,申请执行人已领取。经查被执行人再无存款,也无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穷尽了执行措施,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陕西秦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周平
审判员  王建敏
审判员  李建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梁小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