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天翔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宝鸡天翔混凝土有限公司)、陕西秦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327执7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天翔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宝鸡天翔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建兵,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振华,男,生于1965年10月13日。
被执行人:陕西秦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千河镇底店村。法定代表人:王生平,任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本院在执行陕西天翔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秦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故应采取强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限额冻结被执行人陕西秦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988571.50元(具体冻结的账户及数额以实际冻结的为准),期限为1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建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梁小庆